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关系 保护合法权益

2024-05-19 14:35:51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签订确认权益一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案件中,法院认为不是书面说领过钱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必须看是劳动劳动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合同合法否有工资表、钱如何领取、关系谁发的保护等。对于这类案件,签订确认权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书面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劳动对劳动关系最有效的确认,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同合法合法权益。

  2010年1月,关系重庆某公司中标承建一输水工程标段。保护上诉人唐某在法院一审中自述:兰某元、签订确认权益兰某宇是书面该中标公司的管理人员;2012年11月唐某经人介绍在该承建的标段三工区务工,从事看守工地、劳动劳动木工、杂工等工作,月薪为4000元,从兰某宇处领取报酬;2013年2月21日唐某在公司安排下为工地的伙食团拉运煤球,不慎在运输途中受伤,伤后兰某元给付了唐某2万元。2013年8月3日,唐某与兰某元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兰某元一次性补偿唐某12万元并已履行。

  2013年8月21日,唐某向汉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2013年9月18日,汉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唐某从2012年11月至今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这一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原告公司与唐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民工工资表中无兰某元、兰某宇和唐某,原告公司也未向唐某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庭审中,唐某也未向法院提供其如何接受原告公司指派、管理和监督的充分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公司与唐某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判决原告公司与唐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因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通过一、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反映,唐某是经人介绍并受雇于兰某元到重庆某公司的工地上做工,而不直接受雇于重庆某公司。在工作期间,唐某的劳动报酬由兰某元发放,接受兰某元的管理,其劳动报酬并未由重庆某公司支付,也不受重庆某公司的管理,故唐某与重庆某公司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唐某与重庆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判决。

  近年来,类似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些案件大都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十分明朗了。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就相对复杂,建议劳动者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工资单、工牌、工作服、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等证据,以此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关系最好的确认和证明。”法官表示,“只有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大限度减少麻烦。”